E-Mark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E-Mark标志为E13/e13。
E-mark: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法规(UNECE Regulation)搭建完成的型式认证体,适用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框架下的众多国家。
e-mark:依据欧盟EU指令/法规(EU Directive/Regulation)搭建完成的型式认证体系,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E/e-marki认证,也称为ECE/FEC认证,是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ECE regulation)和欧盟(European Union)颁布的指令(EC Direction)为依据的批准体系,针对整车以及车辆关键零部件的一种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根据ECE和EC相关法规规定,整车、车辆零部件需要出口或车辆零部件与整车配套出口到ECE/FEC成员国市场,必须通过E/e-mark认证,并在相应的;品上印刻E或e标志,否则可能会被海关扣押,并且零部件产品不得在其市场进行销售,而整车则不得在挂牌上路。
目前ECE成员包括欧洲、亚洲、非洲和大洋洲共48个国家或地区,EEC成员国则是欧盟27个成员国。任何一个国家颁发的证书在其他成员国都能获得认可。
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
2.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1.新客户信息表格(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2.初级审核表(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3.申请商与制造商之间签定的合同(制造商与申请商不同需填,否则不填);
4.授权书(必填);
5.申请表(必填);
6.产品一致性申明(有多个型号需填写,否则不填);
7.商标使用说明书(申请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时需填,否则不填);
8.附属公司宣称(附属关系需填);
9.代理信(必填);
10.生产商ISO证书(如无ISO证书,需要验厂),申请商营业执照。
1.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进行测试;
3.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4.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5.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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