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换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电信设备必须获得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电信设备入网认证证书:
进网许可证,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进网许可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申请单位、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产地、备注、证书签发日期、证书有限日期。进网许可证一般有效期为3年。
一、无委核准证(型号核准认证测试报告):
检测目的:通过无线电检测中心测试通过后,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认证证书(无委核准证);
检测周期:3周。
无委核准证测试内容:
1.RMS相位误差;
2.频率容限;
3.功率控制;
4.射频输出调制频谱;
5.传导杂散发射;
6.峰值相位误差;
7.大平均功率;
8.突发时间功率关系;
9.射频输出切换频谱;
10.静态参考灵敏度;
11.辐射杂散发射。
二、现网(MTNET)测试报告:
检测目的:测试手机与各个 厂家的基站的兼容性及通信效果。
检测周期:15个工作日。
测试内容:
1.位置更新测试;
2.电信业务测试;
3.与不同厂家的基站的兼容(切换)测试;
4.与不同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的兼容性;
5.在城区、近郊、远郊的通信效果测试;
6.在有无双频覆盖区域的通信效果测试;
7.在固定、低速移动和高速移动 中的通信效果测试;
8.在移动中进行较长时间通话的通信效果测试;
9.GPRS业务测试(MTNET)。
三、EMC测试报告:
检测目的:检验样品的电磁兼容性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周期:8个工作日(改型机7个工作日)。
检测项目:EMC(骚扰测试、抗扰度测试)和SAR。
检测依据:EMC:依据YD/T1032;SAR:无线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测量方法。
测试内容:
1.射频杂散骚扰;
2.传导连续骚扰;
3.辐射骚扰抗扰度;
4.AC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5.浪涌抗扰度;
6.辐射连续骚扰;
7.静电放电抗扰度;
8.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9.DC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10.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11.安规测试。
测试样机:6套(包装完好,与市场销售产品一致)。
四、性能测试报告:
检测目的:检验抽检样品的射频性能和音频性能是滞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周期:8个工作日(改型机7个工作日)。
检测项目:GSM900,DCS1800频段GSM射频性能、环境适应性测试、寿命测试、电池性能、充电器安全性、GPRS射频性能。
检测依据:环境、射频性能:YD/T1215-2002;电池:GB/T18287-2000充电器:YD/T965-1998。
测试内容:
1.包装、外观和装配;
2.900MHZ频段射频性能;
3.环境适应性测试;
4.电池性能;
5.GPRS业务和功能测试;
6.1800MAZ频段GPRS射频性能;
7.业务与功能测试;
8.1800MHZ频段射频性能;
9.寿命试验;
10.充电器的安全性;
11.900MHZ频段GPRS射频性能;
12.音频性能测试。
测试样机:6套。
五、进网许可证***:
办理机构: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受理中心。
办理周期:15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
1.EMC测试报告;
2.无委测试报告;
3.性能测试报告;
4.现网(MTNET)测试报告;
5.GCF声明(FTA测试报告)。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
3.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4.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的标牌和设备的结构尺寸;
5.国外申请单位的设备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办单位如果是代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持有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明及个人有效***明的复印件。
(二)国内申请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给申请单位。初审同意的,将申请资料提交给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七、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号核准申请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