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RC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强制认证要求,自1999年6月1日起,中国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MII)强制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Radio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
为了保证不同类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都可以在国内合法使用,所有在国内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都必须要申请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SRRC),同时还需要申请执行产品认证制度(CCC)和进网许可证(MII)。
·公众移动通信设备;
·无线接入系统;
·专网设备;
·微波设备;
·卫星设备;
·广电设备;
·2.4GHz/5.8GHz无线接入设备;
·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雷达;
·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
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参照拟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设备**及设备检测数量;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收费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须递交的资料:
1.申办方递交已填写好并加盖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设备检测信息登记表》;如有代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提交申请单位(含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交申办设备型号的技术说明书(包括软硬件版本号)和用户手册;
4.递交被测设备的电路图、方框图。
提交A4纸打印的彩色照片三套或电子版,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
1.整体照;
2.正面照;
3.侧面照(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4.背面照(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5.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
6.受检设备的铭牌(标贴);铭牌(标贴)上要清晰显示出设备型号、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照片外观的下部还需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srrc认证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批事项受理告知书(受理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检测程序:
申请受理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委托承担测试工作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见附件5)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所需时间(见附件6)告知申请人。承检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招投标结果,结合申请人自主选择意愿,委托相关测试任务。申请人收到确定承检机构的有关信息后,应尽快将符合规定的样品通过寄递等方式送交承检机构,因样品体积过大等原因不便寄递的,申请人应与检测机构协商进行现场测试事宜。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测试任务,并提交测试结果,检测结果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报告》形式体现。
检测时间包括样品的寄递、运输、调试和实际测试时间。
3.审查决定程序: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资料审查、测试结果,以及必要时的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由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型号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实施该许可所需专家评审或技术检测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内。
4.测试经费支付程序:
申请人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应履行申请时作出的承诺,在承诺日期前完成无线电发射设备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使用,并及时提交销售使用材料(销售及使用材料列表见附件7),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定期与承检机构结算相关测试费用。
5.变更与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核准证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核定技术参数以外其他核准证载明信息的,无需重新进行测试。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时,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诺书,无需提交其他材料;部分材料不一致的,仅提交发生变化的部分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准予延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注销核准证,并向社会公示。
6.简化核准程序的情况:
申请人因市场销售策略等原因,需对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设备申请不同型号的,可在申请时提交新申请型号产品与原产品完全相同(生产和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指标、外观等相同)的承诺书,并提交自有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无线电管理局在对其受理审查时,可免去委托测试环节。
srrc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要求: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及参考标准(见附件6)
2.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专用测试附件及最近的测试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3.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印章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4.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5.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第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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