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玻璃制品有不同的标准体系。例如,发布的液晶显示器采用薄浮玻璃标准,许多玻璃产品标准都是这个质量标准,但有一个不同于质量标准,即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标准。
本标准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产品合格评价体系,是一种基本的安全认证,因为英文名称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又称3C认证。
该系统适用的安全玻璃产品包括三个方面:
(1)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
(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料玻璃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
(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路车辆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
第二,安全玻璃目录。
用于与安全性能有关的汽车(包括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车辆)、建筑玻璃和铁道车辆。包括汽车夹层玻璃、汽车区域钢化玻璃、汽车中空玻璃、汽车钢化玻璃、汽车塑料玻璃复合材料、建筑夹层玻璃、建筑钢化玻璃、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建筑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太阳能光伏组件封装钢化玻璃、铁车辆夹层玻璃、铁车辆钢化玻璃、铁车辆中空玻璃。
钢化玻璃等产品不适用于化学钢化玻璃。单独用于家具和家用电器。适用范围因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以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为准。
(1)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玻璃:GB9656汽车安全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玻璃:GB15763.2《建筑安全玻璃第二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3《建筑安全玻璃第三部分:夹层玻璃》。GB29551《建筑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GB/T11944-2012《中空玻璃》标准。
(3)与安全性能有关的铁路车辆玻璃:GB14681.2《机车船用电加热玻璃第二部分:机车电加热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GB18045-2000《铁路车辆安全玻璃标准》第五章与物理机械性能有关,其中铁路车辆中空玻璃的加速耐久性按标准规定的I类试验水平进行检验。
原则上,上述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其他版本需要使用标准时,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实施安全玻璃产品强制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后监督。
上述认证后监督是指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或检验、市场抽样检验或检验三种方式之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适当增减相关要素,确定认证委托人可适用的认证模式。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类型、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法和材料进行划分。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生产的同一产品被视为不同的单元。认证委托人根据单位划分方案提出认证委托。具体划分见附件1《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单元划分方案》。
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处理认证委托,并根据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期限反馈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信息。所有经授权的产品均应正常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否则认证机构将不接受授权。
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实施的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材料清单(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者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数据清单的要求,提供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品种、规格、型号汇总表(附件2)。认证机构负责审计、管理、保存和保密相关信息,并将审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当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的相关责任安排,根据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分类管理,根据本规则和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只有在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认证方案后才能进行。型式试验一般在工厂检查后进行,必要时也可在工厂检查前进行。
6.1.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位或单位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样品由认证机构通过现场抽样/封样获得。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样品正常生产,并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审查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6.1.2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和认证依据标准见《安全玻璃产品型式试验项目》(附件3),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实施6.1.3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化验室要做样件检验时,要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准确,要完整地记录和存档,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可追溯。生产型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它认证结果利用》和《认证标准》所规定的检测条件的,可利用生产企业的检测资源进行生产现场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生产企业不具备标准和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测条件。
6.1.4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规定统一的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认可人应能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2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认证机构对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满足认证要求的评价。
6.2.1基本原则。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认证机构应明确企业的基本要求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和持续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确保认证产品继续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检查生产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
6.2.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验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生产企业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涵盖所有认证单位所涉及的生产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以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地方进行延伸检查。
6.2.3产品一致性检验要求。
认证机构认的合格产品中,认证机构随机抽取认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检查认证产品标志;
b.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c.检查认证产品与申请/备案的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涵盖每种认证产品。
6.3认证评价与决策。
认证机构对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单位颁发认证证书;如果评估失败,认证将终止。
6.4认证期限。
认证机构应明确规定认证各环节的时限,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完成。
认证委托人应积极配合认证活动。一般情况下,认证理认证委托之日起90日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但因标准或技术原因检测周期过长的产品应在相关规则中说明。
7.获证后监督。
认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原则。
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以确保认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与样机样品保持一致,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认证要求。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应优先考虑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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